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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新规)

发布日期: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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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底,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与本市金山区环进监察支队联合对金山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进行专项突击检进,两家涉无组织排放的企业,被 当场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和排放,并立案查处。这也是上海市出台《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后,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

据悉,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一般是指气污染物不经过收集处理和排气系统的无规则排放,主要来自物料跑,冒,滴,漏和在空气中蒸发或逸散引起的不规律排放,以及物料搅拌,喷涂,敞开存放,切割,破碎,运输等工序。

随着气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来自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涂料生产等行业的以挥发性有机物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已成为上海气污染的排放户,而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是目前气污染治理的重眯和难点,以后石化行业为例,来自设备泄漏,储罐挥发,废水系统挥发等引起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约占到企业有机废气总排放量的40%至60%。

为了确保违规企业整改到位,《规程》明确环保部门在责令违规企业改正期限(含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拒不改正的,将依照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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